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全,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6470号
原告:**全,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崇义街道办事处高山湾居委**。
被告: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76208U,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梁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与被告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全、***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负担。
审 判 员 徐    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裕馨
书 记 员    洪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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