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徐向榛,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支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76208U。
法定代表人:梁飞,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执行**依据(2020)渝0243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725元、申请执行费6735.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工商等其他财产信息。
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案未执结的标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725元、申请执行费6735.88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9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伟
审判员黄永学
审判员吕东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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