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4执复4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阮太平,男,1968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绸缎街(乌江民族广场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659857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76208U。
法定代表人:梁飞,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阮太平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彭水法院)(2020)渝0243执异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水法院查明,阮太平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腾公司)、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渝0243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判决***、**、美腾公司、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阮太平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阮太平于2017年6月7日向该院申请执行。
另从彭水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查明,涉案房屋无业主,也没有水电户头登记。同时,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土地房屋查询结果单显示,**名下在重庆市内无房屋登记信息。
彭水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变价处置的财产,应当为权属明晰、无争议的被执行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从本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所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看,该涉案房屋系由美腾公司开发建设,因超规划建设而未办理产权证。对于涉案房屋是否因***赠与而由被执行人**所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阮太平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而作为当时涉案房屋建设方的美腾公司和被执行人***均予以否认。从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看,均不能证明被执行人**为该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和水、电、气的户主,只能表明该涉案房屋因实施建设当然为被执行人美腾公司所有。美腾公司本身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应当用其涉案房屋变价处置清偿申请执行人阮太平的债权,但美腾公司因资不抵债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涉案房屋系破产财产,应依法纳入破产程序进行统一处置分配。因此,异议申请人美腾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应当终止对涉案房屋的变价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五)项、第七条(一)(三)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中止对位于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临江花园水天阁XX红瑞乐邦右侧房屋一间的变价处置(评估拍卖)。
阮太平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0)渝0243执异36号执行裁定,继续处置位于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临江花园水天阁XX红瑞乐邦右侧房屋。事实和理由:***于2012年就将涉案房屋交给**所有,**将其用于开办菲歌大排档,物业公司一直以该店名收取物管费,后来涉案房屋租赁给罗先兵,用于开办彬源副食经营部,其租金仍是交**所有。美腾公司在2012年的资产状态良好,法人***有权支配自己公司的财产,当时***和**是合法夫妻,将涉案房屋赠送给**是合情合理的。由于美腾公司申请破产是在2017年,***将涉案房屋赠送给**是在2012年,不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情况。综上,涉案房屋系**所有,并非美腾公司的财产,故法院处置涉案房屋合法。
本院查明:2017年9月4日,彭水法院作出(2017)渝0243破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阮太平对美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之后对美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7年10月12日,彭水法院作出(2017)渝0243执1286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0月18日,彭水法院依阮太平的申请作出(2017)渝0243执1286号之六公告,对位于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临江花园水天阁XX红瑞乐邦右侧房屋一间进行查封。2020年6月17日,彭水法院依阮太平的恢复执行申请作出(2020)渝0243执恢179号之一公告,对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2020年8月3日,美腾公司向彭水法院提出异议称,涉案房屋系美腾公司开发建设,因超规划建设未办理产权证,美腾公司作为开发者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同时美腾公司也从未向**或其他人售卖涉案房屋,故(2020)渝0243执恢179号之一公告中载明“涉案房屋为**所有”与事实不符。同时,鉴于美腾公司因资不抵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涉案房屋系破产财产,依法应当纳入破产程序进行统一处置,以维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应终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处置。
***在异议审查期间称,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位于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临江花园水天阁项目,系由美腾公司开发建设,涉案房屋因超规划建设而无法办理产权证,故无产权信息。同时,美腾公司也从未向**或其他人售卖涉案房屋,故法院《公告》载明涉案房屋为**所有与事实不符。美腾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建设者,依法享有所有权。涉案房屋不应作为**的财产进行处置,因该房屋未售卖给**,无买卖合同。
另查明,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临江花园水天阁项目系由美腾公司开发建成,涉案房屋因超规划建设而无法办理产权证。
本院复议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彭水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在本案中,首先,阮太平对涉案房屋系由美腾公司开发建成且因超规划建设而无法办理产权证的事实表示认可,故美腾公司虽通过建造原始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无法对该房屋进行权属登记,未能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其次,阮太平主张涉案房屋已被美腾公司赠与**,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无证据证明**通过其他方式取得该房屋,故阮太平认为涉案房屋属**所有的主张依法碍难支持。因此,涉案房屋应当认定为美腾公司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本案中,彭水法院于2017年9月4日裁定受理阮太平对美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该规定,应当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综上,阮太平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应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阮太平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江**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