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5566号
原告:**,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彭水县,现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榛,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76208U。
法定代表人:梁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