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6641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支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62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镇绸缎街(乌江民族广场右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659857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