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成都郫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393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郫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望丛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吕正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中,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

法定代表人:于国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东,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力,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驰,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昌东路158号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洪跃辉,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都郫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鸿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成都蜀都万达广场采光顶发生现场坠落的筒灯是否为西航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对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修复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及所造成的其他损失等事实未查清,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郫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95元,上诉人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236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  曾光勇

审判员  尹 英

审判员  曹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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