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宁夏六盘山五龙花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423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710607237M;法定代表人:洪跃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六盘山五龙花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3684234501H;法定代表人:杨丽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男,住宁夏隆德县城关镇花田云海基地宿舍,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宁夏六盘山五龙花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423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2019)宁0423执525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六盘山五龙花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六盘山五龙花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000元,负担受理费1453元,执行费6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六盘山五龙花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1万元,剩余案款38453元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六盘山五龙花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志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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