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陕西隆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4执1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隆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王奎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洪跃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隆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7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XXX号厂房(产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XXX号)房产的房屋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该房产有抵押。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申请续查封,因未能申请续查封造成的财产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及查明的案件事实。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1642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璐
审判员 董恒毅
审判员 麻艳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经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