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与***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4执182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53号综合楼东侧1-2层。
法定代表人:陈少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158号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徐安萍,女,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执行人:郭风菊,女,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执行人:石炜,女,1981年4月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陈学华,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与被执行人***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徐安萍、***、郭风菊、石炜、陈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51万元、支付利息93768.37元(截止2018年9月2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8年9月27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待核算)。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徐安萍在其与被执行人***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承担案件受理费9838元、公告费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将债权转让给案外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本院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2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国印
审判员 戴岩松
审判员 曾承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玮
书记员 马立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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