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与***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104民初845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昌东路158号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洪跃辉。

原告**与被告***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价值5076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宁0104财保210号民事裁定,冻结上述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石材款5076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18年1月1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2年起向被告供应石材。2019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张,确认欠付原告石材款507600元未付。

***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2年起向被告供应石材。2019年1月3日,被告与原告进行对账并出具《对账单》一份,记载自2012年至2018年,原告供货总金额为1764100元,被告已支付1256500元,欠付货款金额为507600元。该《对账单》加盖“***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后被告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案涉《对账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供货后,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由于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有权自结算之日即2019年1月3日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现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承担继续付款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货款5076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系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支持被告支付原告507600元自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13792.81元(507600元×4.35%÷365×228),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5076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07600元及利息13792.8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507600元货款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6元,财产保全费305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瑞

人民陪审员 赵 静

人民陪审员 侯月华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茸茸

书记员 白彩萍

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履行告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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