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02执4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执行人:**,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洪某,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系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德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宁夏德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慈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宁夏慈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某、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宁夏德通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慈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洪某、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宁夏德通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慈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证券、车辆登记、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查封了宁夏德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区、××号、××号、××号、××号、××号、××号、××号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兴庆区××号房屋和位于银川市××区房屋。以上房屋均有抵押。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
查封了宁夏慈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名下的×××号“太行成功”牌、×××号“江铃全顺”牌、×××号“辉腾”牌车辆、×××号“北京现代”牌车辆;查封了**名下的×××号“丰田”牌车辆;查封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号和×××号“江铃”牌车辆。以上车辆均未实际控制。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扣押了一批被执行人宁夏慈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所有的医疗设备,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批医疗设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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