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30民初1075号
原告:水富锐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高滩廉租房122栋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永善县溪洛渡镇玉泉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水富锐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水富锐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水富锐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