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芝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5民初304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城镇居民,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X2272621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永善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建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芝情,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原告**诉被告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芝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灿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