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5民初304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城镇居民,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X2272621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永善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建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芝情,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原告**诉被告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芝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灿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