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6民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永善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建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供田,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委托代理人:***,永善县溪洛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永善县青胜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永善县青胜乡人民政府乡长。
住所地:云南省永善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张芝情,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上诉人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供田,原审被告永善县青胜乡人民政府、张芝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625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决定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不是青胜乡民胜异迁安置工程项目的承建人;2.张芝情没有借用上诉人资质;3.一审认定事实没有证据证明;4.一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本案应当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一审法院未调取工程资料和财务资料,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
廖供田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务费5172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17年,张芝情借用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与永善县青胜乡人民政府签订青胜乡民胜异迁安置工程承建合同。2017年2月15日,廖供田经*****到青胜乡异迁安置点做混凝土工程,经与张芝情联系,双方口头约定混凝土按80元/平方计价,工期从2017年2月15日起到2017年10月底。2018年12月24日,廖供田经与张芝情的会计***进行结算后出具了内容为,除去预付款后尚欠廖供田组混凝土工工资103440元,管理人***签名,并加盖了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水星坝扶贫项目部印章的字条。永善县青胜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又代张芝情支付了廖供田的劳务费51720元,实际下欠51720元。
原审法院认为,廖供田受张芝情雇佣从事劳务工作,应当及时给付的劳务费,现廖供田主张张芝情尚欠工程劳务款517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定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当,应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将资质借给张芝情承建工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对张芝情的民事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廖供田受张芝情雇佣提供劳务,故永善县青胜乡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只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对主张的劳务费不承担给付责任。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永善县青胜乡人民政府、张芝情辩称不承认诉称事实的理由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张芝情在判决书生效后给付廖供田劳务费51720元。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元,由张芝情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一审庭审,上诉人明确认可张芝情在该公司属于劳务承包人,不是借用资质承包工程,而张芝情也明确认可是其以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与原审被告永善县青胜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永善县青胜乡人民政府也认可与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原审认定张芝情借用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与永善县青胜乡人民政府签订施工合同并无不当。而廖供田提交的由***出具的字条并加盖了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水星坝扶贫项目部印章,能够证明至2018年12月24日所欠廖供田组混凝土工工资103440元属于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下的项目所欠,但该工资实际系施工人张芝情所欠,由永善县青胜乡人民政府代付部分后尚欠51720元,张芝情应当给付,张芝情并不具备施工资质,上诉人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借资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