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5民初379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X22726216D。
住所地: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镇玉泉路**(兰花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永善县兰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旭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