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5执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029043。
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君飞,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潘顺浩,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2267435521。
法定代表人:邢文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梓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一案中,我院(2020)青0105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00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8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用于回购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青海福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10%的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9400元,由被执行人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已将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青海福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10%的股权变更登记为被执行人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05执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敖 敏
审判员 庄怀宁
审判员 王艳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文飞
书记员 吴忠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