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终11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青海洁神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终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逯菁
审判员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