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4706号
原告:****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东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涵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国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国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李国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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