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1执172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快速干道管理中心,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中心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润洁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快速干道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西安润洁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1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