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0122行审2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塘杨路文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27585252739。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科通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中都大道中都府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TWLBN76。
法定代表人吴磊,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以被执行人安徽科通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东环罚字〔2020〕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2019年12月19日,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东环罚字〔2019〕06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安徽科通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磊安排驾驶员宋道远于2019年11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驾驶临时牌照为皖M×××××的槽罐车将从徽商城物流园清理管道的污水拉运至店埠镇安乐村进行倾倒。该局委托安徽海凤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倾倒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20mg/l、氨氮浓度为9.40mg/l、总磷浓度为5.06mg/l,超过排放浓度。该单位的行为属规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安徽科通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提交其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全部证据材料。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法〔2019〕6号文件规定肥东县环境保护局职能划归合肥市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承担,故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东环罚字〔2019〕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应视为合肥市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
本院审查后认为: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东环罚字〔2019〕060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东环罚字〔2019〕06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云华
审判员 杨林志
审判员 李永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万宝凤
书记员童贤君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