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黔0602执1372号
铜仁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铜仁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贵州铜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贵州铜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第二分公司支付铜仁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467563.10元及利息3233547.87元,工程质量保修金2562914.3元及利息250410.97,承担案件受理费74656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第二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602执13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