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12民终278号
上诉人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1202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4280元,由上诉人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舒易成 审判员  杨立平 审判员  胡海雄
法官助理田利文 书记员陈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