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2696号之一
原告:贵阳金阳宏胜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国家高新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3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F78QY5W。
经营者:周自莲,女,汉族,1973年9月1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193254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详见授权委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坤,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5688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北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215070364X。
法定代表人:刘胜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620121044429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详见授权委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容,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620191108827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石运,男,汉族,1992年7月28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贵阳金阳宏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石运、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贵阳金阳宏胜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贵阳金阳宏胜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金阳宏胜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6元(原告预交4,856元),由贵阳金阳宏胜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