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387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北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不详。
被告:贵州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毕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贵州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021年10月29日,原告**、***以双方需庭外和解为由,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收取计750元,应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70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