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黔西南州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7民初604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册亨县。
被告:黔西南州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兴义市铭都公寓A栋十八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务农,住贵州省兴仁市。
被告:***,男,1977年12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关岭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关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黔西南州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协商清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