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桃苗族自治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628执1136号

黔西南州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黔西南州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黔西南州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67329.87元、并从2018年6月20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2020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为202061.17元,鉴定费70000.00元,承担诉讼费11397.00元、本案执行费2277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73418.00元。其中22774.00元作为执行费,剩下余款2250644.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