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291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951874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女,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32167。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291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9134.3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9134.3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134.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