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3民初8867号之一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951874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家岭合淮路西侧联华金水城E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1215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于202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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