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民初6146号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9518745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71030469E,住所地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仑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以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额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由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 判 员 陈**青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郝 梦 书 记 员 朱弈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