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403民初2215号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951874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家岭合淮路西侧联华金水城E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1215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西奥公司)与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山湖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西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泉山湖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西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安装验收款16410元、安装质保金13847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7744元(计算公式:以1641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8月3日,逾期213周,每逾期一周按照0.5%计算,最高不超过5%,违约金820.5元;以4608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8月3日,逾期108周,每逾期一周按照0.5%计算,最高不超过5%,违约金2304元;以9239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8月3日,逾期152周,每逾期一周按照0.5%计算,最高不超过5%,违约金4619.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1383.6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服务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安装合同》(项目名称:联华金水城四期工地块电梯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安装电梯70台,总价为18734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安装合同》(项目名称:联华金水城四期H地块电梯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安装电梯36台,总价为921600元。两合同均约定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24个月,款项分批付款,每批次电梯安装工程完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后十个日历天内,支付至本批次安装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部分为质保金,质保期(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满无质量问题后十个日历天内无息支付。若被告逾期付款的,则每逾期一周按照逾期部分金额的0.5%计算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根据被告指示,完成联华金水城四期I地块电梯安装工程共计69台电梯,最后一批电梯于2019年6月30日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根据合同付款方式约定,被告应当于2019年7月10日前支付至安装总价的95%,于2021年7月10日前支付全部安装款项。联华金水城四期H地块电梯安装工程共计36台电梯,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完成36台电梯安装,最后一批电梯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根据合同付款方式约定,被告应当于2020年9月10日前支付全部安装款项。案涉电梯被告使用至今。截止起诉之日,经原告对账,联华金水城四期工地块项目共欠原告安装验收款16410元、安装质保金46080元,联华金水城四期H地块项目共欠原告安装质保金92390元。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上述款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诉请前列,望判如所请。
被告泉山湖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杭州西奥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设备安装合同》、监督检验报告、物业移交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9日,泉山湖置业公司与杭州西奥公司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设备安装合同》,内容“……设备安装数量70台……二、合同范围:联华金水城四期I地块电梯采购。……三、合同价格3.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佰捌拾柒万叁仟肆佰元整¥1873400.00元(含税)……此合同价的明细如下:……合同号XODTB19789、电梯名称及位置128#楼电梯、规格参数XO-MRLIII800KG/1m/s3/3/3、安装单价(人民币)25600、数量1、安装分项总价(人民币)25600……上述总价包含:电梯的安装费、调试费、检测及两年维修保养……等直至验收合格的相关费用。……四、付款条件4.1甲方在安装开始前十个日历天内,支付至乙方本批次安装价款50%;4.2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后十个日历天内,支付至乙方本批次安装结算总价款的95%。此次付款最迟不晚于安装开始后6个月。4.3剩余部分为质保金,质保期(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满,十个日历天内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此次付款最迟不晚于安装开始后30个月。……六、违约和赔偿……6.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1)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此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5%)。如果延误超过十(10)周,则乙方有权视甲方为单方面解除合同。……八、争议的解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当日,泉山湖置业公司与杭州西奥公司分别作为甲乙双方另签订一份《设备安装合同》,内容“……设备安装数量36台……二、合同范围:联华金水城四期H地块电梯采购。……三、合同价格3.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玖拾贰万壹仟陆佰元整¥921600.00元(含税)……上述总价包含:电梯的安装费、调试费、检测及两年维修保养……等直至验收合格的相关费用。……四、付款条件4.1甲方在安装开始前十个日历天内,支付至乙方本批次安装价款50%;4.2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后十个日历天内,支付至乙方本批次安装结算总价款的95%。此次付款最迟不晚于安装开始后6个月。4.3剩余部分为质保金,质保期(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满,十个日历天内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此次付款最迟不晚于安装开始后30个月。……六、违约和赔偿……6.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1)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此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5%)。如果延误超过十(10)周,则乙方有权视甲方为单方面解除合同。……八、争议的解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之后,杭州西奥公司组织施工,完成105台电梯的安装施工,杭州西奥公司认可其中一台电梯(合同号XODTB19789、电梯名称及位置128#楼电梯、规格参数XO-MRLIII800KG/1m/s3/3/3、安装单价25600、数量1、安装分项总价25600)因未实际采购,未进行安装施工。完成部分的合同价款分别为1847800元、921600元,共计2769400元。淮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对该105台电梯进行检验,监督检验报告记载检验结论均为合格,其中36台电梯项目最后一台电梯的检验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核验及批准时间均为2018年9月3日;其中70台电梯项目最后一台电梯的检验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核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批准时间为2019年7月2日。
2018年10月,杭州西奥公司将36台电梯移交给泉山湖置业公司;2018年12月,杭州西奥公司将23台电梯移交给泉山湖置业公司;2019年7月,杭州西奥公司将46台电梯移交给泉山湖置业公司。
杭州西奥公司自认收到70台电梯合同的款项1739000元、36台电梯合同的款项875520元,共计2614520元。剩余154880元款项泉山湖置业公司至今未付。
杭州西奥公司委托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支付律师费11383.68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本案中,泉山湖置业公司与杭州西奥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经审查,杭州西奥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安装费用共计2769400元。杭州西奥公司自认收2614520元,泉山湖置业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154880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审查,两份《设备安装合同》均约定5%的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满,十个日历天内无息支付。70台、36台电梯合同的质保金分别为92390元(1847800元×5%)、46080元(921600元×5%);质保期届满时间应以检验报告批准时间为起算日,分别至2021年7月1日、2020年9月2日届满。再审查,泉山湖置业公司安装费、质保金的逾期付款时间均超过十周,杭州西奥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照5%计算违约金为7744元,未超过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此外,杭州西奥公司因诉讼支付律师费11383.68元,根据合同约定泉山湖置业公司应当承担该项费用。现杭州西奥公司起诉要求泉山湖置业公司支付安装费及质保金154880元、违约金7744元、律师费11383.6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泉山湖置业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安装费及质保金154880元、违约金7744元、律师费11383.68元,共计174007.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1: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2:执前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存在转移责任财产的情况,本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税务、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关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过程中,虚构财产租赁协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设置执行障碍,阻挠财产处置进程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配合财产交付工作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