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安徽万创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民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951874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万创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家岭合淮路西侧联华金水城E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KK40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家岭合淮路西侧联华金水城E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1215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万创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3)皖0403民初6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称为进一步减少诉讼成本、和谐处理纠纷,其在真实自愿基础上,经过充分慎重考虑,现申请撤回上诉,恳请人民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40元,减半收取10020元,由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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