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91执1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951874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青太路1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325529287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融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同心社区5区77号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XG844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融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3)浙0591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融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859964.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3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融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融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4年6月7日,被执行人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融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金额118946.94元,已发放给申请人。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得被执行人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湖州市吴越府的房产,该房产设有一抵,无处置价值。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融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融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融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融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线下调查:本院执行员已前往被执行人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在地找寻被执行人下落,找寻未果;已委托被执行人杭州融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9.本案执行费20999.65元,尚未收取。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已受偿118946.94元,)尚有债权1741017.56元未受偿,被执行人湖州仁皇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融臻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591执15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柯晓蕾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