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203民初1607号之一
原告: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拓翔路189号十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兵,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枝特区育农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那平路泰华大厦A栋032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六枝特区丰农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六枝特区新窑乡新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7月29日生,住六枝特区,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枝特区育农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六枝特区丰农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80元,减半收取计13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