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6民初1008号
原告: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199709XQ,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拓翔路189号十栋。
法定代表人:赵越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怀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仙,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66861810799,住所地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月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万春林。
原告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8元,由原告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汤 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