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代学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拓翔路189号十栋。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8民初1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审被告之一***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三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