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25民初2408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台,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福岺,新乡市原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原阳县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称市政公司),第三人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称路桥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台,被告原阳县市政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福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归还原告欠款51256.6元及利息25628.3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3日原被告及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债务转让协议,三方约定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将欠原告***51256.6元款项的支付义务转移给被告原阳县市政工程公司,被告原阳县市政工程公司承诺在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以被告原阳县市政工程公司名义承包工程的工程款到达被告账户时,并且在该工程款账户上的余额应大于51256.6元的情况下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由于被告出具证明证明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使用被告资质施工且没有告知法院该份债务转让协议内容,现在原阳县人民法院依据该证明已将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在原阳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工程款项250多万元通过强制执行的形式支付给其他债权人。现根据债务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欠款,被告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市政公司答辩称:1、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债务转让协议第六条约定,需要加盖公章或者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而在该协议上被告的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均未在上面签字,因此该协议并未生效。2、本案所定的案由为不当得利是错误的,截至目前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对原告不当得利的证据。3、本案漏列了当事人,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理由有与河南泰通公司所签的合同,但原告仅仅起诉原阳县市政工程公司。
第三人路桥公司对案涉债务转让协议予以认可。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三方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及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5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及第三人对该债务转让协议均不持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该债务转让协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本院作出的(2018)豫0725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因该判决书涉及的是另一案件,因为案件存在个体差异性,故本院对此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
根据上述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市政公司、第三人路桥公司签订了一份债务转让协议,三方约定第三人路桥公司将所欠原告51256.6元的债务转移给被告市政公司,同时约定被告市政公司在第三人路桥公司以其名义承包的工程款支付至市政公司账户并在该工程款账户余额大于51256.6元的情况下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但因第三人路桥公司涉诉多起案件,在路桥公司以市政公司资质承包工程的工程款还未支付到市政公司账户上之前就被本院执行局强制扣划,致使被告市政公司至今未履行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与被告市政公司,第三人路桥公司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协议约定了被告市政公司向原告支付51256.6元款项的条件“被告市政公司在第三人路桥公司以其名义承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至市政公司账户并在该工程款账户余额大于51256.6元的情况下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该条款为被告市政公司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的所附条件,但因本院强制扣划,被告市政公司账户上并未收到其应收到的工程款,故案涉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并未形成,原告要求被告市政公司承担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