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2执9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烨,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豪艺棕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豪艺棕纤制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锡仲裁字第02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2月10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宜兴市豪艺棕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执93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锡仲裁字第0205号裁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朱荩
审判员***
审判员朱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殷晓春
书记员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