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627号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96759700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西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9330071P,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湖光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周韡,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韡价值75345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韡银行存款75345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87元,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 雷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崔 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