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乌拉盖管理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民申305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拉盖管理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文体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25民终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与美展公司的法律关系问题。美展公司与***签署过《劳动合同书》,其提供的2008年5月工资卡领用名单、2011年工资表上虽有***签字,但没有证据显示2014年美展公司与***签订《乌拉盖博物馆项目承包协议》时双方仍旧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美展公司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起到承包人应有作用的情况下,不能否认***为实际施工人的事实。且文体局未对给付工程款及工程质量提出异议,一、二审判决据实结算工程款并无不当。关于工程款金额问题以及鉴定报告能否作为造价的依据问题。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内蒙古新广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资质符合要求,鉴定程序、方式合法,发包方文体局与实际施工人***参与鉴定。一审庭审中美展公司表示如果文体局认可鉴定报告,则由文体局拨付工程款后,将其70%工程款支付给***,应视为美展公司认可该鉴定,故对美展公司该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保证金的问题,美展公司一审时认可收取了***100万元保证金,应当予以退回。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问题。美展公司在上诉时并未对一审的送达程序提出质疑,故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另外,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情形,故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佐玲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王 帅
书记员 吴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