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庆合昆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初字第6235号
原告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男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12月22日出生,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4月2日出生,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庆合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九龙山庄二区综合楼1幢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北京庆合昆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庆合昆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