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谭拥军、乌拉盖管理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南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庄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拥军,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拉盖管理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盖管理区巴音***。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拥军、乌拉盖管理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8)内2525民初8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东乌旗人民法院(2018)内2525民初80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东乌旗人民法院送达程序严重违法。本案中,东乌旗人民法院未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而是直接采用邮寄送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的违法送达行为事实上剥夺了上诉人的答辩、提出管辖权异议、举证、参与庭审等各种合法权益。(二)东乌旗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件没有管辖权。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的《承包协议》中的约定,双方同意发生纠纷时,将案件提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东乌旗人民法院在明知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仍受理案件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的合同涉案标的明显超过2000万元以上,东乌旗人民法院的管辖也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综上,上诉人认为,东乌旗人民法院存在严重侵害上诉人诉讼权利,违法管辖,程序违法。故上诉人要求贵院依法纠正原审法院的上述不当程序,并要求原审法院重新向上诉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给予答辩、举证期限、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上诉人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东乌旗人民法院送达程序严重违法”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依照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该公司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中,上诉人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一审开完庭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超出提交答辩状期间,因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北京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特日格勒
审判员***花
审判员岳峰云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清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