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孟津国家粮食储备库、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执复235号
复议申请人河南孟津国家粮食储备库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2执5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孟津县法院)立案执行的河南孟津国家粮食储备库与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孟津县法院作出(2018)豫032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南孟津国家粮食储备库提供完整的施工材料,提交的竣工材料以双方约定的按照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孟津国家粮食储备库于2020年1月21日向孟津县法院申请执行。 孟津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孟津国家粮食储备库提供完整的施工材料,提交的竣工材料以双方约定的按照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被执行人万方公司遂将上述施工材料交至孟津县法院,孟津县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孟津国家粮食储备库领取,但申请执行人河南孟津国家粮食储备库以被执行人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材料不完整,不符合国家竣工验收标准为由拒绝受领。孟津县法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孟津国家粮食储备库可就上述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竣工验收标准等问题申请鉴定,但其至今未申请鉴定。
孟津县法院认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有明确的执行标的和给付内容。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虽判令万方公司以双方约定的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标准向河南孟津国家粮食储备库提供完整的施工材料,但具体为何种材料、何种国家竣工验收标准未臻明确,执行期间,孟津县法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孟津国家粮食储备库可就上述问题申请鉴定,但其至今未申请鉴定,致使孟津县法院对上述施工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竣工验收标准无法判定。基于上述理由,可认为判决不具有明确的执行标的和给付内容,缺乏可执行性。申请执行人河南孟津国家粮食储备库据此判决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方公司提供完整的施工材料,提交的竣工材料以双方约定的按照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南孟津国家粮食储备库对被执行人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孟津县法院(2018)豫032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判令万方公司向河南孟津国家粮食储备库提供完整的施工材料及提交的竣工材料以双方约定的按照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经明确万方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万方公司并未就施工材料的交付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中也主要围绕双方争议的工程款结算与支付问题进行审查并维持原判。孟津县法院在认为“判决不具有明确的执行标的和给付内容,缺乏可执行性”的情况下,应当向审判部门发函确认给付内容,并要求万方公司按照判决履行,在万方公司提供的施工材料不符合交付标准时,孟津县法院应协助河南孟津国家粮食储备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要求万方公司补充,孟津县法院未能穷尽相应执行措施,仅以河南孟津国家粮食储备库未申请鉴定致使对施工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竣工验收标准无法判定为由裁定驳回其执行申请,做法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2执523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仲锋 审判员  李立华 审判员  李丹杰
书记员  董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