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25号
申请人: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20303H。
法定代表人:张芳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钰妹、王奕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珑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汤庄村浦渚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4127979T。
法定代表人:钱沐臻。
申请人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江苏珑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6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珑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