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执恢1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1月11日生,住所地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大浦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乾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担保人无锡市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商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方案,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以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先行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方案,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以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先行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4)宜商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间为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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