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1)皖1623执1112号之一
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海彬: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与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海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执行员 车 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