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桓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市状元坊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2财保2号 申请人:***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元一时代广场8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T5KUE4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超,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状元坊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明东街道官山大道以东、淮河大道以北、***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WT2KU6C。 法定代表人:**嬬,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市状元坊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安徽**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01********中的存款99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状元坊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安徽**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01********中的存款99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续壬壬 书 记 员 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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