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02民初3867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紫妍魔方海鲜饭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经营者:***,女,199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兴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钢铁街西侧万达广场A1-1-1-311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紫妍魔方海鲜饭店与被告兴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紫妍魔方海鲜饭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紫妍魔方海鲜饭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