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恢18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海精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9707347H。
法定代表人:刘长海,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住所地:江苏沛城歌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136850004R。
法定代表人:郭孝领,经理。
第三人: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div>
法定代表人:侯祥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海精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7月2日、9月2日、10月15日、10月31日、11月20日、12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等信息。2020年11月23日,委托沛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的银行账号;所冻结的上述账号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3月26日,依法向第三人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7月3日,作出(2020)鲁0502执恢185号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第三人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115元;9月15日,委托鄯善县人民法院冻结了第三人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哈分行的银行账号,所冻结的账号内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4、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房产情况,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土地。
5、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执转破,且是否申请执行悬赏未作表示。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2950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