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执2157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郭孝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芝峰,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滕道春,董事长。
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苏0322民初72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林
审判员 徐兴建
审判员 朱高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