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3876某某与沛县敬安镇人民政府、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3876号

原告:***,男,1940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德,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铜城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程真枫,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太平,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民,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歌风路**。

法定代表人:郭孝领,经理。

原告***与被告沛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德,被告***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太平、陈少民,被告六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孝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政府、六建公司之间自1976年至2000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退休待遇人民币400000元(2000年至2020年7月)并自裁决之日起按月支付退休待遇且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76年起先后在沛县建筑安装施工公司第九工程处、第七工程处工作并担任施工队长直至原告退休。原告工作事实于2019年5月20日被六建公司认为情况属实。2002年原告收到盖有***政府公章的退休证书。因退休待遇问题,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但两被告相互推诿不予解决。

***政府辩称,1、***与***政府不存在劳动关系。沛县建筑工程管理站并非***政府设立,***政府也不是投资人,原告要求***政府承担责任不成立。2、***政府未查到为原告发放退休证书的档案资料,且该退休证书上书写的“退休职务、退休单位”分别为“村主任、建管站”,该内容相互矛盾。同时,退休证上明确写明工资发放单位为“建筑七处”,故原告与***政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政府也没有为原告有发放退休待遇的义务。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六建公司辩称,原告与六建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六建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1976年至2000年,***先后在沛县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第九工程处、第七工程处任施工队长职务。

2、1991年8月9日,沛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向县政府报请在各乡镇设立建管站,各乡、镇所设建筑管理机构名称统一称为沛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管理站,简称××建管站,原工程处与建管站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建管站系集体事业单位,相当股级,人员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业务受县建管局领导,行政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建管站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从本单位按规定收取的施工管理费中列支等。

1998年2月7日,沛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全县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沛政发【1998】5号),要求各乡镇工程处提留不得超过建安总收入3%,乡镇设立建筑管理站,为股级事业单位,是县建筑工程管理局下属机构,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本乡镇建筑市场的管理。

1998年2月25日,沛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向县编委报请成立乡镇管理站,各乡镇设立建筑管理机构名称统一称为沛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管理站,简称××建管站,原工程处、二建、四建、五建公司与建管站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建管站为自收自支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劳保、医疗、业务经费等开支从本单位按照沛政发【1998】5号文件第12条规定,在收取的3%的提留中列支。

1998年9月21日,沛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向县建管局下发《关于同意成立乡镇建筑管理管理站的通知》,同意设立乡镇建筑工程管理机构,机构名称为“沛县××乡(镇)建筑管理站”,系股级全民事业单位,所需经费自收自支,隶属县建管局,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本乡镇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等。

3、1989年10月17日,沛县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决定成立沛县建筑安装施工公司,隶属于沛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同时撤销沛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1990年2月15日,沛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为沛县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

沛县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成立于1990年3月1日,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建工服务中心,2003年3月21日名称变更为徐州市第六建筑公司,2005年7月12日名称变更为徐州六建公司。

沛县建筑工程管理局现更名为建工服务中心。2013年5月16日,建工服务中心向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一份,主内容为:徐州六建公司已于2011年3月不再从事施工经营活动,取消了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因工程余款及质保金结算、参保人员继续参保及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问题,继续保留营业执照。

4、案外人孙德勋、王步强等人因补偿问题向***政府反映。2019年3月5日,***政府出具《关于王步强、孙德勋等人反应退休补偿问题的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经查,沛县建筑安装施工总公司第七施工处位于***,属于企业性质,1995年之后第七施工处人员逐步解散,第七施工处房产因债务问题被法院强制拍卖。沛县建筑安装施工总公司第七施工处是沛县建筑安装施工总公司下属施工企业。

5、2020年7月30日,***向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和被告之间自1976年起至2000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退休待遇40万元(2000年至2020年7月)。该委同日作出沛劳人仲不字【2020】第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未能按照沛劳人仲补字【2020】第12号要求提供与被申请人人存在初步劳动关系的证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不服该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先后在沛县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公司第九工程处、第七工程处任施工队长等职务。该公司第九工程处、第七工程处属于企业性质,1995年后,上述工程处人员逐步解散,原人员是企业职工身份,没有编制,该企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的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人员多、流动性大的特点,目前相关历史材料亦无法证明***为企业的正式员工。而原告所主张的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原告并未在原单位继续提供劳动。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本案纠纷涉及的是我国用工制度转型背景下的社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 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丽莎